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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学生入学与注册管理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5-08 07:46:43 浏览次数: 【字体:
    一、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工作由院招就办和学工处具体负责,老生入学工作由学工处、各院(系)具体负责。
    二、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三、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办理休学手续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四、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交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院有权对未注册学生不安排上课和住宿等工作,不承担该同学的管理责任,未请假且两周以上未注册的按退学处理。
具体注册手续为:到班主任处领取注册表,凭注册表到财务处交学费和相关费用,到系办理学生证注册,最后注册表统一交到班主任,随班学习和生活。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若各方面表现不错,可申请贷款或办理缓交手续,具休为:凭当地乡镇级或街道级政府贫困证明材料和家长的意见书(写明交款的方式和时间)个人写书面申请经班主任、系审核后,报学工处、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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