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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休学与复学的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5-07 08:58:20 浏览次数: 【字体:
一、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法定学制3年。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休学:
1、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修养时间占一学期学时1/3以上者;
2、请假时间占一学期时1/3以上者;
3、在规定的弹性学限内,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4、学校认为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持续休学。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二、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三、 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具体手续为:递交休学书面申请,家长签署意见(病休还须附上学院指定医院的证明材料),班主任、系审查,确定休学的起止时间,经学工处、教务处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同意。
四、学生休学期间,不得逗留在学校,路费自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休学学生患病,若已交医疗保险费,在有效期间其医疗费按我院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处理。休学学生户口不变更。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五、 复学与持续休学的相关规定
1、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前的学期末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或持续休学申请。并附上原休学报告,经系、学工处、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复学,由学工处安排班级学习。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学校提交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3、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或持续休学资格,予以退学。休学学生复学后均应降级编入原专业,当降级无后续专业时,可根据学校实际班级选择同系内相近专业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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