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学的管理规定
一、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退学:
1、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且未办理持续休学手续的。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和其他严重突发性疾病。
4、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无正当事由的。
6、本人申请退学,经学院教育无效者。
二、退学的具体办理办法:
1、凡有上述原因之一的学生,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报告(附上退学原因和相关原始材料)教务处、学工处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经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2、被退学的学生,系负责将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签收,同时电话告知其家长。
3、学生退学,不是一种处分,对在校已满一年学习时间的退学学生可发给肄业证书。
4、学生接到退学决定书后一周内办请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由班主任负责陪同送上返家的火车或汽车,并电话告知家长离校的具体时间、所坐的车次。
5、对患有疾病(含意外伤残)已办理退学手续者,由系通知其父母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6、退学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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