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规章制度>详细内容

规章制度

学生课堂考勤及请假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5-07 08:46:35 浏览次数: 【字体:
   为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培养学生团结、紧张、严肃、活泼的作风,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根据《学籍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本规定。
一、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上课、实验、实习、公益劳动、军事训练、社会性实践、政治学习等都要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未经请假、请假未准及超过假期限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二、学生上课前必须作好充分准备,在上课铃声停止前有秩序地进入课堂,不准迟到、早退。迟到15分钟者,按旷课论处。
三、上课时,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教室或将师生叫离教室。学生如有特殊情况需中途离开教室,必须取得教师同意。
四、注意维持教室内的清洁卫生,各班清洁员上课期间每天负责在课前擦净黑板。不准在墙壁、黑板、课桌上乱涂乱写,不许随地吐痰,不许乱抛纸屑,不许吸烟和吃零食。
五、爱护教室、画室内各项设备,不得随意挪动或损坏。如有损坏,应负责赔偿。
六、学生在节假日期间,必须按规定时间离校和返校,同时报告班主任。擅自提前离校或推迟反校者,以旷课论处。
七、学生因故需请假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一天以内须经班主任批准;一周之内由班主任、系批准;一月之内经班主任、系、学工处批准;一月以上须经班主任、系、学工处院领导批准并报送学工处备案。请假手续必须事先办理,除急病或紧急事故者外,不得事后补假。学生因病请假,必须持有医院证明。逢重大节假日,除学校规定的放假时间内,其他节假日前后相连时间,无特殊情况,不得批假。
八、课堂教学(含实验)无故不到者,旷课时数按实际课时计;实习、社会实践无故不到者,一天按旷课6学时计;公益劳动、军事训练,无故不到者,一天按旷课4学时计;政治学习一次无故不到者,按旷课2学时计。
九、学生请假期满,应按请假权限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如需继续请假,须按原请假手续办理续假。
十、学生课堂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并每周将考勤结果上报教务处;班长或纪律委员负责每天一次报告班主任,班主任每周将考勤结果上报系。系负责每周至少一次对本系各班课堂纪律的检查。
十一、对旷课的学生,根据一学期累计的旷课学时数按以下规定处理:
              旷课10学时以下者,给予全院通报批评;
              旷课11至25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旷课26至35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旷课36至4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旷课50学时以上者,作退学处理。
十二、对旷课学生处分的管理和报批程序按《学生违纪处罚条例》办理。
分享到:
【打印正文】
×

用户登录